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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帝王,主掌大海之底,東南方沃燋石下的黑繩火地獄。
此地獄寬廣八千里(五百由旬),也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 鹹鹵 小地獄。二名 麻繯枷紐 小地獄。 三名 穿肋 小地。
四名 銅鐵刮臉 小地獄。 五名 刮脂 小地獄。 六名 鉗擠心肝 小地獄。

七名 挖眼小地獄。八名 鏟皮 小地獄。九名 刖足 小地獄。
十名 拔手腳甲 小地獄。 十一名 吸血 小地獄。 十二名 倒弔 小地獄。十三名 分髃 小地獄。 十四名 蛆蛀 小地獄。 十五名 擊膝 小地獄。 十六名割心 小地獄。

如在陽世時,曾犯以下罪惡:

一、不認為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人的生命最重要;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二、執行公務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心。

三、身為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為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四、身為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財產,立即忘恩負義,回去生父生母身邊的人。

五、佣人,或受人之託辦事,卻辜負、背叛。

六、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官。

 

七、為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財。

八、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致連累了這些官差的親屬。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懺悔,彌補其損失。雖然事後多做善事,仍然發入地獄,受諸重苦之刑。

九、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以致阻止喪家出殯,埋葬;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

 

十、造墳挖土時,看見地下埋有別人的棺槨或屍骨,卻不馬上停止,換另外的龍穴;以致傷損他人的屍骨。
十一、為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占人便宜。

十二、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常蹤跡。

十三、引誘他人犯法;挑撥是非,製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傷人和氣。

十四、寫匿名信誣蔑別人。

十五、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別人的名譽。

十六、捏造退婚的字據,以幫人解除婚約。

十七、偽造契,來往書信,以詐取別人的錢、債券。

十八、本未加註明,也未簽名,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偽刻別人的印章。目的用以添加、刪改帳目,讓後人受害。

 

以上事件有違犯的,查對事情的輕重,派大力鬼先推入大地獄受苦。

另外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別,配入小地獄受苦。

受刑期滿,再轉解第四殿,加重刑罰,收入地獄。

 

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發誓立願,禁戒永遠不再違犯,死後就准許轉發別的福地,不用進地獄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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